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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原告依据2009年10月10日4.2万元和2014年10月10日7.4万元主张被告向其陆续借款本金7.4万元,其中2009年的借条金额和日期均有改动,原告在前三次陈述称:在2007、08年借给被告3万元,08年年底还1万元本金差2万元,2009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4.2万元,2014年10月10日1.2万元,形成的7.4万元本金。但是在第四次陈述称:2009年10月10日借4..2万元,年底借7千元,2013年10月10日借1.3万元,2014年10月10日借1.2万元形成的7.4万元本金,审判长问原告"你在一审时说2008年借给3万元,在2009年又借4.2万元,数额不对呀,原告称开始借的3万元都已经还完了。却无任何与其相关对应支付凭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及其年利率24%的利息。本案经过来回四次庭审调查,原告陈述前不一至,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无任何与其相关的凭证,原地方法院仍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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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执业,担任合同法、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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