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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音乐橘子的雨心

云南-曲靖法律顾问1个月前

¥30.00

你好,律师。我是药店经营企业!遇到一位孕妇顾客!服用了本药店售出的肤痒颗粒!药品说明书上写有孕妇忌服!孕妇本人已经服用过了5天!来找我说是药物吃错!需要本店给予赔偿!而孕妇当天本店已经带去本县人民医院做完产检!也无任何异常!当时购药的是他丈夫来开的药品!他丈夫也没有对营业员表明拿回去是孕妇用药!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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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律师 云南-曲靖 云南榕峰律师事务所

  • 如果本身不是药有质量问题,然后你们也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你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他丈夫并未表明药物是孕妇服用,你们也没有过错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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