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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刑事辩护1个月前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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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居华律师 内蒙古-包头 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

  •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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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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