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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共同购买两个连号门面房(两个房产证均有双方名字),朋友为主还款人,我每月将我的款打给他,后朋友因为数个月未偿还贷款(朋友未偿还贷款期间我没有收到任何银行电话信息),直到银行将我们俩告上法院我才知道这个事情,现在法院判补上之前几个月的贷款和相应利息(已经补缴)。
现因朋友无法继续偿还剩下债务,银行要求我们一次偿还欠银行的所有贷款75w,朋友离婚名下无别资产,这种情况我同意偿还我那一半的欠款,也不想因对方的责任而承担全部债务,现在怎样维护自己权益,毕竟是因为对方责任而导致的结果,应该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吧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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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服务业务达三十年,每年办理各种诉讼业务近百件,非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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