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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律师您好:我是濮阳市清丰县的,去年在清丰县行理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发放的宣传页和口头承诺小区车位按1:1赠送给业主。交房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因为当时考虑到车位,没有仔细审查合同,造成以下问题:(1)业主都是考虑到赠送的车位(有宣传页),都急着鉴定了购房合同,现在小区停车位没有达到宣传和口头承诺的1:1,即每户一个车位。(2)因为签订购房合同没仔细审查,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一相:天然气、暖气接口费要业主另外交费,不交费就不给钥匙。我们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暖气、天然气接口费是开发商在审批立项的时候就缴纳过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和政府法规的是无效条款,应当作废。(3)、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到2018年7月31日才通知业主领钥匙,领钥匙必须缴纳天然气、暖气接口费,否则不给钥匙。按合同约定,如未按时交房,违约方按房款的万分之一赔偿对方违约金。现在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开发商不赔偿。
以上情况请朵律师在百忙之中抽时间解答一下。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小区业主想聘请朵律师代理案件。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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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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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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