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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11入职大连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职务是辽宁地区销售,离职于2017.7.31. 第一份合同是08.4.至12.3.31是劳动派遣合同,就职单位是(大连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第二份2012.1至13.12.31劳动合同是与大连上海家化沈阳分公司签订的,第三份 2014.1-14.7.31劳动合同签订是上海对外服务公司(派遣合同),第四份2014.8至2017.7.31 劳动合同签订是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 这10年本人工作一直负责抚顺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未间断过, 当时基本工资3700,只赔偿我13000, 工作10年,感觉赔偿不合理,可否要求公司按10年赔偿, 要起诉哪个公司呢,其实都是同一家单位
问题补充:
社会保险开始是在大连,与沈阳分公司签合同后,就在沈阳交社保了,失业金也是在沈阳领取的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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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经济纠纷、公司法实务及公司风险防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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