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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做自动零售业务的,其中包含我个人(80%)及一个公司股东)20%)。现我的股东中标了七个无人售货区域的运营权,现拟将其中的一部分给我用来销售我的产品,合作形式是场地租赁及销售分成,会签订相关的协议,所产生的租金及分成给到股东。所以这样的话如果直接问和股东合作是否会属于我公司和股东间的关联交易?如我们用一家中间公司转一道的话是否会出现其他问题?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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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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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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