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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8月入职东莞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至今。公司未于我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一个意外险不曾买过任何保险,每个月都不曾见过工资条以及工资工时确认签字。经常性法定假日上班也是以调休为由或者以平时工资给付。每天上班平均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每月工作28天,也不曾给付加班费。最近因身体健康原因提出离职,公司领导以工作为难于我,增加工作压力,要求我把工作做完才可以走,而那些工作不在我的职责范围。 请问我是否可以随时离职,并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双倍工资赔付,并且要求超时工作的加班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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