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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收到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发来的《文学作品使用合同》初稿,对方欲将我的一本已出版的书制作有声产品,可以网上传播。我看了合同后,发现两个问题: 1. 合同中第八条是这样写的:第八条 权利转让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5__年内,若甲方决定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乙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学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_日内行使;否则,即丧失优先受让权。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我不懂,我只和乙方签声音制作产品的版权使用合同,为什么我的其他权利要给他优先权?比如影视权,如果另一家影视公司实力比乙方强,我为什么要把优先权给只会做声音的乙方,而不能给别人,我的版权我不是愿意给谁就给谁吗?为什么还说”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的转让行为无效。”这对我来说很奇怪也没有道理呀! 2. 合同的第七条,是乙方的权利义务。对方在第5项里写着:“5.根据文学作品而拍摄的短视频、电影(电视剧)、录音录像,表演舞台剧作品等衍生作品,其著作权归乙方依法享有。” 为什么我只给了乙方声音作品制作和传播的权利,他们却对第5项里的短视频、电影、电视剧等衍生作品拥有著作权?我并没有给乙方这些权利啊!这个合同一开始就限定了版权的使用权范围的呀---只是声音制作权嘛! 3. 乙方说付酬方式是平台结算。是指第三方平台比如网银,支付宝这些吗? 4. 我拿30%的收益是多还是少呢?依据在哪里? 我将万分感谢您的耐心回复,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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