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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21年1月3号请假,至到同年3月4号复工,然后现在厂里的工人们在2月8号发2020年12月份工资和2021年1月份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厂里规定年前和年后请长假的1月份百分之三十不发这个我没意见,但是如果到时我12月份工资不发给我的话,请问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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