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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了三年,第二次签了两年。就在第二次合同快到期的最后半天,公司才通知我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跟我续签。需要说明的是我还有几天的年假(在考勤系统里有记录)和4天
周末的加班(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6日,2018年1月7日,但是这四天在考勤系统里是没有申请加班的记录,但是有打卡记录,因为公司不鼓励加班,所以不能在系统中申请,但是这是领导安排的,也是
领导认可,可以调休4天的工作日),由于我的第二次合同到期日是2018年1月31日,公司也就是在2018年1月31日的下午才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2018年1月31日是最后一天,2018年2月1日我就不用来上班了。这样的
话,我的年假也休不了,还有4天的周末加班也休不了,我已经跟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由于公司以我的工资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了深圳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由,所以公司要求我以3倍的深圳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我的一个
月的工资,赔偿我N+1,也就是5+1,赔偿我6个月,总共是134640元。截止到今天2018年3月15日,公司仍然没有给我付款。现在我的疑问是:公司最后半天才通知我,而且我还有几天的年假和4天的周末加班,请问我的劳动合
同是不是自动延伸到第三个劳动合同期内?也就是公司应该赔偿我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吗?也就是2N+1吗?也就是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虽然是最后半天才通知我,但是也做了工作交接,而且也是领导认可的。谢谢。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杨青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现执业于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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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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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商法与非诉讼业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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