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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质问题,A公司通过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B公司再和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供货给C公司,在货物已经交付并使用后,C以货品不是原装为由,要B补充签订供货不是原装才付款(原合同未定义,只要求全新)。而B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货款。请问C公司的要求合理吗?A公司能否向B公司追款?
钱谦良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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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15年法律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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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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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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