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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债权债务1个月前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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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博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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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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