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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公司法务1个月前

我公司掌握了一种较好的烹饪方法。如何申请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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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逸群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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