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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婚姻家庭1个月前

丈夫在婚姻期间,在妻子不愿意或者不知道的情况下给其他人买贵重物品,妻子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

查看吴俏俊律师的回答

吴俏俊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无偿赠与无法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配偶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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