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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10月和妻子、女儿外出时路上遇到一个女人,无缘无故截住我家人,辱骂和吐口水,我怕她是故意吐口水传染疾病的,所以在警告无效后上前制止她,她反抗,拉扯过程中她可能蹭破点皮。有路人报警后进派出所处理,经调解不成功,原因是她想让我赔钱,我不答应。目前她到法院起诉我,对自己故意挑事的行为只字不提,说成是我无端打她,要求我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但两者都缺乏关键证据,并且在工资计算上故意高开。根据派出所民警和那个女人现住地居委会等多方消息,那个女人以辱骂和吐口水等手段无故攻击无辜群众已经不是一次,多次因为类似事情闹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都知道这个人。她住处周边的居民也有被她吐口水的,投诉到居委会,所以派出所和居委会都有大量相关记录。因此我怀疑此人要不是精神病人,要不就是故意挑起事端引发冲突,然后借机索赔获取钱财的。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通过相关单位调取案宗或询问知情人,结合那女人的累累前科,合理质疑这个人是故意碰瓷讹钱,以自证清白?这能否对我被诉健康权纠纷一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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