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湖北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宜昌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聘用合同2019年10.31期满,11月提出离职,12月发出离职书面报告。公司推迟到2019年12月底交谈,有不予离职的意思,但本人不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迟迟不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2019年12月31日以原聘用合同约定的离职两年内不准从事相关工作为由,限制本人继续从事本人擅长的工作,说给予经济补偿,未提及数额。本人在职期间非高层、中层人员,属于普通员工。按聘用合同里提及有违反的话,需赔偿10万元。2019年1231收到公司邮件提及若两年内从事相关工作,则按竞业禁止和高院一些规定追究我的责任。请问该合同约定是有效的吗?如果公司继续主张该事宜,我是否无法继续工作,而一旦工作还要赔偿。诉讼我胜算可能性多少?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刘丽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有集团公司法务服务经验、熟知商标
帮助人数:881人 粉丝人数:2136人
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帮助人数:419人 粉丝人数:1643人
2007年执业至今已经16年的时间。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常年法律
帮助人数:1249人 粉丝人数:2701人
知识产权、IT产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并购清算破产、合同
帮助人数:5685人 粉丝人数:7116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