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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卟載懷戀

湖北-宜昌劳动工伤1个月前

聘用合同2019年10.31期满,11月提出离职,12月发出离职书面报告。公司推迟到2019年12月底交谈,有不予离职的意思,但本人不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迟迟不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2019年12月31日以原聘用合同约定的离职两年内不准从事相关工作为由,限制本人继续从事本人擅长的工作,说给予经济补偿,未提及数额。本人在职期间非高层、中层人员,属于普通员工。按聘用合同里提及有违反的话,需赔偿10万元。2019年1231收到公司邮件提及若两年内从事相关工作,则按竞业禁止和高院一些规定追究我的责任。请问该合同约定是有效的吗?如果公司继续主张该事宜,我是否无法继续工作,而一旦工作还要赔偿。诉讼我胜算可能性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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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玉堂律师 湖北-宜昌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解答咨询业务不可能对胜诉比例做任何评价!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您好,老人65岁想一次性补交社保,大约交多少钱? 95617人收听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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