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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块农耕地,在2011年当地政府引进企业,以办工厂,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安排被征地农户就业为诱饵,结果大数农户同意了(其中有少数户未同意)并领取补偿款签名通过。少数农户没有通过的情况下,他们就迫不及待破土动工,毁坏农田。后经有关人上访,上诉无法获批,从此农田长期处于半耕半荒达八年之久。时到今日,他们引进房产商,要在该耕地上实施商品房建设(名义上以集体用房获批)。他们主要手段是利用房产商买通原未同意农户,钻我们大多数人原1平米42元的廉价。帮助解答:这样改变用途的做法是不是骗取我们通过同意;这样超出合法征地标价的买卖是否合法?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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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杰,副主任,法律本科,党员,任支部书记。1995年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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