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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10.00

在公司工作10年,1:公司从来没有帮我签订劳动合同,2:前五年没有帮我买社会保险,3:公司不承认前五年和我有劳动关系,只承认从后五年开始帮我买社保的五年工作关系,4:从2017年到2018年在工资表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从来没有代缴纳,后来以各种理由逼走了一位员工,随后就叫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合同上写了各种对员工不利的事项,比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就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条例。所以我觉得公司这样很不道德,就以公司扣除了个人所得税没有代缴纳属于不足额发放工资,和前五年没有帮我们买社会保险,和最后2018年10月份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例不利为由在2018年11月份到仲裁委起诉了公司,要求公司补交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和补偿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为一个月,即10个月工资的补偿)最后仲裁委判决确定我在公司10年工作关系,但是没有要求公司为我们补交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并且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所以想咨询各位专业的律师,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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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喜鑫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 你们当时的仲裁申请书是怎么写的,仲裁委的裁判依据又是什么

    1个月前

  • 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1.裁决补发未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17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6800元(计算至2018年11月,以上两项合计48500);3.确认2009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直至2014年9月,被申请人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
    2018年10月底,因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发现,自2016年1月起,被申请人每个月在申请人应发工资里扣除约50元的代缴个人所得税款,但申请人到税务局查询,该笔款项并未被作为税款缴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缴纳税款名义扣发申请人工资达近4年之久,属于未足额发放申请人工资报酬,且连续4年多未为申请人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严重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申请人的不诚信和违法行为,申请人倍感失望,觉得这样的公司不值得继续工作下去,因此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申请人目前每月工资为5200元,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8年又7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因其违法原因导致申请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6800元(5200元/月×9月)。被申请人自2016年1月起至今代缴税款名义扣发申请人工资1700元(50元/月×34月),被申请人应以补发。被申请人2009年3月至2014年8月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应以补缴。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只能请求仲裁委员贵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所有的仲裁请求。

    本委认为:
    关于确认申请人2009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明确公司由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其提交的《某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2012年11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罗某某,并且与被申请人经营地址一致,经营范围也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为出资人罗某某个人聘请

    1个月前

  •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购买社保,若单位违法,劳动者可要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你09年进的公司到现在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很难争取到经济补偿金。但若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委员会已确定你10的劳动关系,之前5年企业未为你购买的社保可要求企业补缴,以及企业未帮你缴纳的个人税可与企业协商要求其退回,否则可到税务局投诉。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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