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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10年,1:公司从来没有帮我签订劳动合同,2:前五年没有帮我买社会保险,3:公司不承认前五年和我有劳动关系,只承认从后五年开始帮我买社保的五年工作关系,4:从2017年到2018年在工资表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从来没有代缴纳,后来以各种理由逼走了一位员工,随后就叫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合同上写了各种对员工不利的事项,比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就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条例。所以我觉得公司这样很不道德,就以公司扣除了个人所得税没有代缴纳属于不足额发放工资,和前五年没有帮我们买社会保险,和最后2018年10月份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例不利为由在2018年11月份到仲裁委起诉了公司,要求公司补交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和补偿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为一个月,即10个月工资的补偿)最后仲裁委判决确定我在公司10年工作关系,但是没有要求公司为我们补交前五年的社会保险,并且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所以想咨询各位专业的律师,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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