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而本案中的被告木业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已经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李某现仍起诉该木业有限公司,要求给付货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故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2、该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结算,该公司股东也没有通知原告和人民法院,明显存在过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明文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对于该被告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有关股东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罚款。
2022-11-15 08: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