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八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内容,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是受法律的保护。并且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时,应当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规章)第十九条所规定得内容,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或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如持证人在规定时间限内仍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发证机关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您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2022-11-14 08: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