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说的情况分析,你们之间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方行为涉嫌侵权。建议你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2024-09-09 08: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