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未提前三十天向私立学校申请离职,是否可以直接走?

劳动工伤 浙江-舟山 2024-08-21
我是去年8月签约一间私立学校,签了三年的合同,到现在合同期还剩下两年,因为有其他就职机会,想要在25号正式离职。我20号向学部领导提出离职,21号已经安排到其他老师交接我的班主任工作了,但是21号我去找校长谈,校长抓着我没有提前三十天离职这个点,告诉我不能走,学校已经安排好工作给我了,如果我走将无人接替我的工作,我跟学校提了解决方法,就是我尽量给学校推荐人员,校方面试通过即可入职接替我的教学工作的。校方听后说,必须要我等到新教师入职后我才能走,否则将有权拒绝我个人资料的转移手续。这种情况下,我想了解几个问题:1、如果校方坚持不给走,我新工作单位要求入职,我是否可以直接走,然后给用人单位赔付?2、合同写明如因乙方个人原因离职,要赔偿合同剩余期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校方,我是否需要赔偿这笔费用?3、我向校方写辞职信里面是不是不可以申请,望批准等字眼,直接写辞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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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可以的,赔偿单位损失即可。
2、如果学校有安排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你在服务期内离职的,按合同约定你需要赔偿。赔偿金额要看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结合签订的服务期年限以及实际已经服务的年限来确定。
3、这个没有规定,写不写都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24-08-21 08: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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