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是同居关系,并非是婚姻疯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相关规定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你们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同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婚生子女一样支付。结婚依民政登记为准,民间习俗不能代表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2024-06-17 08: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