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金额20万每周一万的利息是否合理?

债权债务 湖北-荆州 2024-05-15
我于2023年9月22日因为帮助朋友,进行了抵押车借款,借款金额20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清,因借款人签名是我本人,但实际上使用人是我朋友,现在我朋友还不上,出借人找我要汽车大本,但汽车所有人并不是我本人,并且出借人每周索要1万利息,现在已经偿还19万,出借人明确告知我,这19万是利息,不是本金,请问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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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文件规定,如果利息超过相应国家标准,可以有权拒绝支付,依法维权。
2024-05-15 08: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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