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虽然您的离职原因写的是“家庭、个人原因”,但是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是事实,您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以仲裁裁决为准。仲裁结果是仲裁庭根据案件资料、证据等作出的,本平台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很抱歉不能为您预测仲裁结果。
2024-04-10 08: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