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及判例下,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之后(不考虑不能独立生活情形)向法院起诉追偿父母一方在其未成年期间应支付的抚养费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行判例下认为抚养费的主要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能够健康的成长,当子女成年后,便不能追偿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尚未支付的抚养费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上规定父母给付抚养费,是基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是父母必须尽的一种义务。如果子女成人以后,父母是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的。其次,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2024-03-26 08: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