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虽无继承权,但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应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双方应当平等、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现李某去世,同居关系终止,王某原则上有权要求均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均等承担同居期间的债务。李某的两名子女,只有在分割了王某的财产后,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房屋归李某两名子女所有,摩托车、巡耕机、拖拉机等归王某所有,李某两名子女支付王某6500元补偿款,其余债务由王某负责赔偿”的协议。
2024-03-09 1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