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向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但是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近亲属“范畴在司法裁判上一直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对于继子女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问题关键在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继子女是否与继母共同居住生活过、继子女是否受继母的抚养教育,也即继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
本案中,孙某父亲和李某再婚后,李某与孙某形成继父母、继子女的时间虽不超过3年,但经与李某生前村委会进行核实,因孙某的爷爷奶奶身体残疾,孙某在父母离婚时,确定孙某由其父亲扶养教育,之后也一直跟着父亲生活,在孙某生活、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李某承担了相应的抚养责任,与孙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综上,孙某与李某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应属于李某近亲属范围,有权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者李某的相关损失。
2024-02-26 1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