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陈甲通过微信向陈乙转款46笔,其中多为特殊节日时转款带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数字,应认为是双方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无偿赠与行为,故法院对于陈甲请求返还款项中的41684.52元,未予支持。
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转账,往往会认定为赠与。双方无论是情侣之间,还是朋友之间,涉及款项往来的时候还是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款项的性质。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会认定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说是急需用钱或者是需要什么请你帮忙,这是有借贷意思的,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2024-01-24 16: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