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郑伟娟、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1-20 16: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