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借条正文中仅有梁某群向黄某钦借款的内容,而非梁某群与陈某仙共同借款;而且陈某仙签字的位置在梁某群签写日期的下方空白处,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款的接收和还款行为,无法体现出陈某仙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陈某仙为共同借款人。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群偿还黄某钦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见证人与保证人虽然一字之差,但在民间借贷中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民间借贷见证人对借款的事实行为进行见证,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2024-01-09 15: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