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借条上签名未注明身份,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债权债务 黑龙江-哈尔滨 2024-01-09
梁某群、陈某仙向黄某钦借款十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备注房产证作为抵押。梁某群在《借条》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陈某仙在梁某群落款日期下方签名并按指印。但梁某群向黄某钦支付利息7000元后未再还款,在逾期多次催促还款无效后,黄某钦将梁某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梁某群、陈某仙偿还黄某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陈某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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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借条正文中仅有梁某群向黄某钦借款的内容,而非梁某群与陈某仙共同借款;而且陈某仙签字的位置在梁某群签写日期的下方空白处,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款的接收和还款行为,无法体现出陈某仙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陈某仙为共同借款人。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群偿还黄某钦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见证人与保证人虽然一字之差,但在民间借贷中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民间借贷见证人对借款的事实行为进行见证,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2024-01-09 15: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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