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杨某系行人,汤某系机动车驾驶人,杨某遭受的损害为汤某驾驶的机动车碰撞所致,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双方在事故中均不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即汤某全部承担。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约定范围内对涉案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外,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承运人应承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人民币44.8万元,某科技公司赔偿杨某人民币12.8万余元。
2024-01-06 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