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司机侵权,单位也需要承担责任?
重庆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在外面散步的时候,旁边一辆垃圾车上的喇叭响起,张某被吓了一跳,随即倒地不起并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的家属将司机、车辆所属保险公司以及司机所服务的村建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4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
张某侵权了,为什么他服务的村建中心要承担责任呢?
村建中心之所以需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张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作为其工作单位的村建中心,确实需要为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司机张某赔偿吗?
此案如果想让张某赔偿就需要证明张某存在侵权行为,而认定其构成侵权就需要证明其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实际上,张某确实存在过错行为,因为其鸣笛的路段是属于禁止鸣笛的路段的,所以其鸣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其次经过司法鉴定可以得知,其鸣笛行为是老人发病死亡的诱因,所以可以推定其过错行为与老人死亡这个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他确实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开车突然鸣笛,可以认为存在重大过失,单位可以向他追偿。
在此案中,虽说张某的鸣笛行为是老人死亡的诱因,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老人;但是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他自己年事已高、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导致的,张某的过错行为只是诱因,所以最终法院并没有判决被告承担太高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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