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在微信群辱骂“较真”业主,是否侵权?

损害赔偿 广东-广州 2023-12-20
老赵居住在天河区某小区。某物业公司负责该住宅楼的物业服务,小陈是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之一。2021年,物业公司对小区楼道及大堂进行升级改造。工程期间,老赵以天花板材质不防火、天花板验收不合格等理由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检验认为改造工程符合标准。老赵此举造成了改造工期延误,并导致工程费增加了2万元。小陈拍下老赵在大堂配合有关检查的照片,用红圈标记出老赵,发至业主微信群,且冠之以“害群之马等,并将老赵踢出了业主微信群。老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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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小陈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公开指责、辱骂老赵,或唆使、鼓励他人异化、贬低老赵。小陈对老赵的指责已明显超过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并因此导致了老赵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小陈对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小陈向老赵道歉。
2023-12-20 16: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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