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3年半虚构成11年入职经理,公司如何维权?

劳动工伤 江苏-南京 2023-12-15
某科技公司聘用张某为销售项目经理,张某填写应聘登记表称有11年工作经历。张某入职后公司接到客户投诉,认为张某工作能力和态度不佳。调查后发现张某仅在三家公司任职43个月,于是公司以张某工作履历内容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00元遭驳回,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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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履历,严重夸大任职时间,其行为反映出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张某通过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取得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2023-12-15 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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