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称号等权利并不随着死亡而彻底的消失,而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续维护,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是行政责任,《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受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健全的医疗秩序,捍卫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我个人的粗浅看法是,其中所说的患者并不应该仅仅限于活着的患者。即便认为患者不包括死者,那么《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至于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个人的健康生理信息自然是一种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2023-12-14 16: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