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该网店未经李某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店铺经营,且在李某发现并要求其删除照片后,仅对照片面部进行涂抹后继续使用,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法院遂判令该网店在店铺首页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李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000元。
2023-12-11 16: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