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虽然王先生是岳父岳母的女婿,但他并没有继承权。即岳父岳母没有留下遗嘱、没有父母、没有其他子女,所以其遗产只能由女儿独自一人继承。《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24条同时还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提前现出原形,康女士不去办理继承手续,那么这些遗产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换句话说,只要康女士办理了继承手续,将父母的遗产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王先生就可以提出离婚并主张分割财产。
2023-12-04 16: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