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刘女士及李先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相关财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在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此前知晓的情况下,李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赠与他人,损害刘女士合法权益,该赠与合同无效。基于刘女士及李先生均表示,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以及双方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考虑,愿意支付10万元为小李结婚所用,该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2023-10-20 15: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