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儿子小明与张某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小明本无抚养义务,但其抚养小明至今十余年,履行了与其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小明的亲生父母而言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赵某应该返还抚养费,经计算共计154800元。此外,张某视其为亲生儿子抚养、照顾,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其要求孩子生母赔偿精神抚慰金理由并无不当,酌情支持赵某支付张某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09-20 15: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