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高某作为非婚生儿子的生父,其虽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儿子,但仍负有抚养的义务,理应承担儿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对于抚养权,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儿子自出生即与母亲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小美抚养儿子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法院判决小美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2023-09-05 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