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成立吗?

债权债务 内蒙古-呼和浩特 2023-08-28
何某、秦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何某向黄某借款500万元,担保人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某公司与黄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对何某持有的5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了某公司。因无法联系到何某及秦某,黄某便通过登报刊登公告以及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以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后因何某仍未还款,某公司遂将何某及秦某诉至法院。登报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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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要满足的条件:

①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例如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给付内容完全变更,或者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如竞业禁止债权,或者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上述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该约定的效力受限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② 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订立有效的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③ 遵循法定程序。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8 14: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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