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积怨,为发泄说对方女儿丑被告,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江西-九江 2023-07-10
房女士与王女士因生活积怨争执不休,王女士为发泄情绪,在多个社交平台发长文和一系列照片攻击房女士及其女儿,称其女儿是斗鸡眼,评价其容貌丑,还通过私信、短信经常性发布辱骂性言论。房女士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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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对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重要条件,一般理解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2023-07-10 15: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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