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则属于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间成立劳动关系;而实际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单位则属于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否劳动关系。所以说如果您要申请劳动仲裁,对象应为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简单来说,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因为其与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以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争议解决对象。但是您提到合同上没有劳务公司的相关信息,只有工厂的入职申请,所以建议您再去核实您和用人单位签署的是否是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您所签订合同具体是什么性质,以确定您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具体的关系,然后再做下一步打算。针对第二个问题,关于停工的工资发放问题,你需要明确您签订的合同上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按天还是按月,如果是按照月,而非实际工作天数,那么可以参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又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定可能由于不同地方有所不同,您可以进行查询。
2023-04-10 08: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