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法院:不准离婚

婚姻家庭 黑龙江-哈尔滨 2023-02-10
都说“结婚容易离婚难”,这离婚难在哪?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例:李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二十多年聚少离多,李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便提起诉讼离婚,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但在电话中向办案人员表示不同意离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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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虽聚少离多,但李某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有力证据,且吴某对离婚是持反对意见的,双方也没有其他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法院对李某的离婚诉求未予准许。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和睦的婚姻关系和温馨的家庭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现在很多人都把婚姻自由挂在嘴边,夫妻之间稍有矛盾便轻易离婚,这不仅使得离婚率飙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社会上也会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双方感情破裂情况,小矛盾要积极引导双方化解矛盾,好好生活,不要轻易离婚。
2023-02-10 17: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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