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打扫鞭炮垃圾被炸伤,燃放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天津-和平区 2023-01-29
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开业放鞭炮庆祝后,产生的垃圾堆放在店铺门外未清理检查,环卫工人蔡某某在打扫时被复燃的鞭炮炸伤耳朵,造成左耳爆震性耳聋。事发后,蔡某某将该二手车店铺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因燃放鞭炮引发的纠纷案,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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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可知,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鞭炮就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二手车销售公司放鞭炮庆祝后没有将垃圾进行清理已经是不道德的,因为该公司的行为导致鞭炮残骸复燃爆炸,造成蔡某某左耳爆震性耳聋,因此鞭炮的使用者也就是二手车公司应该对蔡某某的损伤担责。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店铺老板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

本案属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店铺老板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对于燃放后的鞭炮残骸没有清理检查,致使鞭炮残骸复燃爆炸,造成蔡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后,能否向自己购买鞭炮的销售者、以及生产者追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鞭炮本身并不存在质量缺陷,只是被告的燃放行为不规范,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告不能向鞭炮的销售者、生产者追偿。但如果是鞭炮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导致将他人炸伤,被告赔偿后,是可以向鞭炮的销售者、生产者追偿的。
2023-01-29 17: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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