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银行前柜员被判刑

刑事辩护 江苏-南京 2023-01-10
前柜员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侵占工行客户王女士存款资金共计30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某犯盗窃罪、侵占罪,最终其被判刑7年半,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处罚金15万元,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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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本案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借机获取了客户王女士的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并私自将银行卡电子U盾留下,将王女士工行卡内的20万元存款“悄悄”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女士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此外,李某某还将代为保管的王女士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涉案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因此对李某某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侵占罪,有何依据?

李某某虽然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客户的财产,但是他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产,而李某某是将王女士交给他购买理财的钱据为己有,因此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对李某某判刑是合理合法的。

侵占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2023-01-10 1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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