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克军诉齐琦、崔小微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总第823期)。综上,应当分析这些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即您妻子的个人债务。如果认定这些欠款属于您妻子的个人债务,您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您妻子)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您如果放弃继承,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3-01-04 08: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