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你方陈述,该产品为固体饮料属于保健品范畴,广告上写着抗肿瘤,抗炎症,显然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2、《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该产品广告存在以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情形,属于虚假广告。
2022-12-30 08:35:29